在国外签证怎么办理延期?
首先,各国对于外国人合法留在该国的时间都有限制; 其次,不同国家有不同的政策来管理这种移民限制; 最后,每个国家的政策都不一样,申请延期的手续和材料也大有区别,下面以美国、日本为例简单介绍下。 第一,美国的移民限制制度 (一)移民制度的概述 根据1952年美国移民与国籍法的规定,外国人在美居留期限分为“非移民”(immigrant)和“永久居民"(permanentresident,即人们通常所说的绿卡持有者)两类。前者为短期居留许可,后者则享有永久居留权。该立法还区分了三类移民签证,分别是就业类移民签证(employment-based),家庭团聚移民签证(family-based immigration visa), 和难民及庇护签证 (refugee and asylee status).
1965年移民与国籍法的修订进一步引入了职业移民优先级的概念,根据这一规定,目前美国对全球范围内的申请人每年分配7万个名额,其中4万个面向“国家利益豁免”(nationalinterest waivers),3万面向职业移民的第一类和第二类。还有80,000个年度名额留给移民签证申请人。 (二)移民限制的种类 在美国,除了少数例外情况外,所有外国人都受到上述移民与国籍法律规定的约束,但移民管制机关在适用这些规定时往往又存在着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根据美国移民归化局的说法,其管辖下的移民局可以签发临时非移民签证或延长其居留时间,也可以拒绝发放任何签证或者暂停已发放的签证效力;国土安全部下属的海岸警卫队可以对违反移民法的船舶和人员进行强制登临检查。
另外,海关与边境保护部门(CBP, U.S. Customs & Border Protection Agency)也有权决定是否批准任何人进入美国领土;移民归化局的执法人员还可以就违反移民法的行为向联邦地区法院提起刑事诉讼。 第二,日本的移民限制制度 以日本为例,虽然政府没有正式颁布过任何有关移民限制的法律条文,但是在实际执行中却建立了严密的制度架构,以此实现对本国境内外国人的有效管理。具体而言,日本政府主要通过《出入国管理和难民认定法》以及相关的实施条例和行政规则来实施这项制度。日本政府还不断通过新设法律法规补充完善这套制度框架,例如最近比较引人关注的就是2013年新制定的《关于指定人员入境及滞留管理的措施》条例,该条例于同年9月正式生效。
(一)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 要理解这套复杂的制度框架,必须首先搞清它所依据的原则。概括来说,这个基本原则就是“出入境管理”(出入国管理),它是指当外国国民进入本国的领空后,至离开本国之前这段时间内对其进行的监督管理活动。为了便于操作,根据这条原则,外国人在进人国境之后被分为四类:第一类是拥有永久居住权的外国人,简称永住者;第二类被称为具有长期居留资格的外国人,这类人也被称为长期定居者 or “特定活动者”;第三类被称为短期停留者or "访问者";第四类则为未持有效入境证件者 or "非法入境者",包括偷渡者和寻求政治避难的外国人等。 对于以上四类外国公民,日本分别给予了完全不同的管理权限和处理办法,这也正是这套制度体系的核心价值所在。
(二)主要的管理制度 1.出入境审查制度 目前为止,日本政府最严格的外籍人士管理规定是针对“第三类人”—那些以旅游考察,商务会议或者探亲访友为目的来到本国的外国人。他们必须在抵达机场前预先办好签证,并须随身携带填写完整的入境卡以备查验。
一般来说,签证上都会注明持有人入境的目的地,并且会注明逗留的时间上限:如果超出此时间范围,将视为违法。 2.再入国许可制度 所谓再入国许可,是指在已经取得短期停留资格的前提下,重新获得允许再次入境的权利。
由于大多数情况下,这种权利都是在短期停留期限即将届满时才授予的,因此也被称为“再入国许可的追加颁发”(追加颁发再入国许可)。在日本国内居住的外国人可以申请此项业务,但如果长期在日外国人需要离境,就需要事先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即便是在日本长期居住生活了的永住者,也必须定期去警察机构出示有效的再入国许可证明书,否则也会被视为违法而面临罚款甚至遣返的下场。 3.禁止入境制度和驱逐出境制度 日本在1986年就制定了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了对曾经在中国等亚洲发展中国家从事间谍活动的外国人的处罚方式之一即为限期禁足处分,同时还可以处以罚款甚至是监禁。此后又在1996年和2001年对该项规定进行了两次修订。 日本还存在专门针对非法移民者的惩罚机制一一驱逐出境,这是指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人强制送回原籍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