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如何对待非法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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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举些例子吧,在云南和广西边界处,有一片土地属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但地形却属于云南文山州,这里交通不便,经济发展缓慢,从地图上看,这一大片土地就像被遗弃了一样。这片土地的管辖权之争可以追溯到明末清初时期,当时这里是土司的领地,归云南省管辖;清末民初又划归广西省,新中国成立之初,由于历史遗留问题,一直没有确定归属。直到2013年,两国终于协商确定了边界线,但在这之前,双方并没有认真核实过这里的居民身份,因此出现了大量“国籍不明”的现象,这些国籍不明的居民当然也就没有户口,没有身份证,也没有护照了——他们是中国公民吗?不是,但他们是外国公民吗?也不是。

还有一次令人印象深刻的处理“无国籍人士”的事件发生在1950年底至1951年初,当时国民党军队在新中国成立前夕败退台湾之时,留下了大批人员位于中国大陆各地,其中就有不少“无国籍”人士。为了尽快解决这些人的身份问题,1951年7月6日,《人民日报》发表题为《处置无国籍人问题的原则意见》的社论,指出对于“无国籍人”的处理应坚持如下原则:

(一)凡属国军或伪军官兵,无论是否已经投降或者被捕,均应视为侵略者,除已依法判决处刑及已依军事法庭判决投降者外,其余一律收容审查;

(二)凡为日本侵华战争直接服务或对敌人有重要资财或有其他重大贡献之无国籍人民,应予以优待并分别情况,给予适当报酬;

(三)凡以各种方式侵犯我国主权而行为不端或罪行严重,应分别轻重予以惩处。 社论最后进一步强调:“对无国籍人的管理、教育和利用须采取积极态度,避免放任不管或简单取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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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出入境管理法律对外国人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以下简称“三非”)问题作了规定,主要包括:

1、不准入境和遣送出境。中国主管机关发现外国人“三非”,可以不准入境或者依法遣送出境;触犯法律的,应当依法处理。

2、调查、盘问。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可以依法进行盘问,对被盘问人身份不明或者拒不表明其真实身份的,可以继续盘问;对被决定遣送出境的外国人,无法立即执行的,可以拘留审查。

3、拘留审查、监视居住。被拘留审查或者被决定遣送出境但不能立即执行的外国人,应当羁押在公安机关的拘留所或者遣返场所。考虑到特殊情况特别是人道主义考虑,对患有严重疾病的,或是怀孕、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或是未满十六周岁或是已满七十周岁的外国人,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监视居住措施。

4、限期出境和驱逐出境。对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外国人,中国公安部门可以处以警告、罚款或者处以限期出境。对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情节严重的外国人,公安部可以决定驱逐出境。对被判处刑罚但决定不准入境的外国人,中国主管机关应当在主刑执行完毕后执行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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