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蓉现在怎么有钱移民?
1.首先,根据现有证据来看,王宝强和马蓉结婚期间并没有大额的共同财产。(参见王宝强公布的离婚诉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债务包括:
① 婚前一方所得的财产;
②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③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④ 其他应当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而夫妻共同财产则属于夫妻双方共同享有所有权的财产。 在双方没有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情形下,婚姻期间取得的财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其次,在离婚诉讼中,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一般遵循的原则是“一分为二”,即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平分。但是,法律也允许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合理的调配。例如,在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之下,可以决定子女直接随哪方生活,然后让获得子女抚养权的一方取得子女的直接抚养权的同时,得到子女抚养费给付权利的另一方直接向第三人(子女)支付抚养费。 在本案中,如果认定马蓉转移的存款为双方共有的话,则应予以分割。鉴于银行存款是以其账户作为载体存在的,故需先析产,确认每一方的银行存款份额,然后再行分配。 然而,如果该笔存款系马蓉的个人财产的话,那么王宝强无权要求分割。
3.最后,关于王宝强所说的房产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而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不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也就是说,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以及是否为双方共同所有,要看房屋权属证书上注明的权利人是谁。如果房屋登记在马蓉个人名下,且不能证明属于双方共同所有的话,那该房产即为马蓉个人财产。 当然,王宝强如果能证明购房款来源于双方婚后共同财产,即使房产证上只有马蓉的名字,也应认定为双方共同购置了房屋,该房屋应为双方的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