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为什么要移民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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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移民通常被分为两类:一类是依赖亲属关系移民的、称为“亲友”;另一类是不依靠亲属关系而单独申请的,被称为“独立移民”。 1965年以前,美国的移民政策实行的是优先配偶和子女团聚的“家庭优先”原则,这一时期移民基本以亲属关系为划分标准。但自1965年开始实施的《移民和国籍法》取消了过去按照亲人远近划分移民名额的做法,代之以职业移民计划(Employment-Based Immigration Plan),简称EB。

根据职业移民计划的分类,移民又被分为四类: 第一类是杰出人才(Alien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 第二类是有卓越才能(Alien with Exceptional Ability); 第三类是有高技能(Alien of Advanced Degree or Professors and Essential Employees); 第四类是有特定技能(Alien Having Specialized Knowledge or Skills)。 这四类的划分并没有严格界限,类别之间有一定重叠。一般来说,能够申请第一类或第二类的人很少,而第三类和第四类人所占的比例则比较大。

目前美国四大雇主担保项目主要涵盖的均为第三类和第四类,即从事技术工作或有特殊专业技能的人才。为了限制这些人才的流入,一方面要控制“亲友”类别的移民数量,另一方面也要对“独立移民”的数量加以限定。

1990年的《移民和国籍法》中规定,每年最多发放40万个绿卡,其中28万个属于职业移民,这几乎是1953年上限的两倍。不过,这项法律只涉及了公民身份,并未明确涉及到绿卡的申请。在随后的几年里,随着申请人数的不断增多,法律也做了相应调整,对职业移民的限制也越来越严苛。如今,每年通过职业移民获取绿卡的人数被严格控制,一般仅有3万多张,相当于“供不应求”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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