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有条件的接受?
有条件接受的概念比较模糊,应该是有条件许可的意思。
1、法律上一般指可以作出批准决定的机关,基于一定的原因和目的,在法定范围内,对申请人的请求予以准许或不予准许的权力;而有权作出批准决定的人(也就是有权审批的人)在作出决定时所依据的理由就是准予审批的条件。 比如: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提出的出国旅游申请的审批,其条件是申请人因公务或学习等需要赴国外;
2、其他方面 如银行借款中的信用贷款,其条件是借款人具有充分的还款能力;抵押贷款中,房产抵押贷款的条件是抵押人(借款人)拥有房屋的所有权并且该房屋能够进行抵押登记等等。 在以上两个例子当中,“具备充分还款能力”及“拥有房屋产权”就是条件,只有当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同时满足这些条件时,被申请人才能考虑是否给予办理。也就是说,条件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或者民事主体成立、生效的必备要件。没有符合法定条件的当事人,行政机关就不能做出行政行为,民事主体也不能设立、生效。我们可以称条件为成立(发生效力的)前提。
3、当然,条件也有优劣之分 相对而言,法定条件是最基本的启动条件的性质,它必须是明确、具体的,同时,由于这类条款规定于法律法规之中,故其实施具有法定性,任何机关和个人不得任意改变。